2014年11月25日以后的规定概要如下。
药事法施行规定第26条(制造业许可区分)第一项.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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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号 | 生物学的制剂等区分 | 执行令第85条第2项第3项甲,乙,丙所规定的医药品制作工程的全部或一部分. |
第2号 | 放射性医药品区分 | 执行放射性医药品(前项目已刊载的除外)制造工程的全部或一部分. |
第3号 | 无菌医药品区分 | 执行无菌医药品(指无菌化了的医药品, 前2号所刊载的除外)制造工程的全部或一部分. |
第4号 | 一般区分 | 执行前三号刊载的药品以外的,医药品制造工程的全部或一部分. |
第5号 | 包装等区分 | 执行前三号刊载的药品以外的,医药品制造工程的全部或一部分. |
药务法施行规定第26条(制造业的许可区分)第二项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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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号 | 放射性医药品区分 | 执行放射性医药品制造工程的全部或一部分。 |
第二号 | 一般区分 | 执行前一号记载的医药品以外的医药品制造工程的全部或一部分。(下一号所记载的除外) |
第三号 | 包装等区分 | 执行前一号所记载的医药品制造工程中包装、表示或只保管。 |